中廣占用交通部土地 判決須給付租金1億多元
中廣占用交通部土地,遭判須給付租金1億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提告主張,中廣無權占有政府位於新北市板橋區8筆土地及八里區10筆土地,須給付租金,最高法院已判決中廣須給付3171萬多元,廢棄發回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中廣須返還交通部9827萬3306元,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中廣無權占有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8筆國有土地面積共計15944平方公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中華民國受有損害,交通部是請求期間的土地之管理機關,以各年度土地申報地價5%為計算基礎,請求中廣就無權占有土地給付自2009年至2016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1億1423萬395元本息於租金之本息。
板橋8筆土地中板橋放送所、八里10筆土地之不當得利778萬2347元、2393萬7297元,共3171萬9,644元本息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中廣之上訴確定,非本件審理範圍。
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部分,高院更一審認為,前案確定判決已認定中廣1985年8月5日以作價轉讓為原因,就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中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該土地為國有,中廣又未舉證有占有土地之正當權源依據,應認屬無權占有,並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交通部,不當得利合計9827萬3306元,及其中6921萬4394元並應加計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