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基市府要東岸商場5千萬增建費 因「合約未載明」判大日敗訴
位於基隆市的東岸商場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原廠商大日針對當初市府委託改建東岸停車場增建2至4樓費用,主張應給付5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判決大日敗訴,駁回該請求。(徐佑昇攝)
位於基隆市的東岸商場從2月因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基市府與原本委託的廠商大日公司、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三方有多起官司正在審理中。而大日針對當初市府委託改建東岸停車場增建2至4樓費用,主張應給付5000萬元,對此基隆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判決大日敗訴,駁回該請求,本案可上訴。
基隆市前市長林右昌任內用OT案(營運、移轉)依《促參法》招商,並由大日公司得標,2016年起負責營運東岸立體停車場5年,起出建物為地上1層、地下4層。大日除負責經營地下停車場外,後引進NET經營1樓空間,又再增建2至4樓,後續也導致NET主張增建部分為獨資,應有所有權。
東岸契約將屆滿時,大日依契約優先續約,從2021年起營運3年至2024,而基市府去年底重新招商時,經評選由微風集團得標。今年月2月點交時,NET主張獨自出資興建2至4建物,擁有產權,向基隆地院訴請確認所有權。
大日對此主張,市府委託其增建商場,後由NET負責興建,但大日以租金折抵方式出資約9000萬元,也以此訴請市府給付5000多萬款項。但市府否認委任興建契約,並表示大日口頭承諾負擔興建費用,於OT營運契約期滿後無償將建物移轉給市府。
法官指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而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法官強調,大日提出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中的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只能證明主富公司確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此外,法官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定大日於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當時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畫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
法官說,後來增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基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而仍交由大日營運,後續約時,亦列入2021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法官認定,大日與市府既然依促參法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興建增建物共識,並就相關費用的負擔、所有權歸屬、增建後的用途及受託營運人,均有詳細約定;大日既與基市府約定2至4樓增建費用由大日負擔,大日應受契約拘束,自無再反於契約的約定,請求基市府給付5000萬之理。
此外,大日公司依雙方約定,有將2至4樓增建物,無償移轉所有權給基市府的義務,不論大日對增建物的興建是直接、或間接出資,均屬大日與基市府間的契約義務,大日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基市府給付增建費用也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