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大郡受災戶求償 更五審判建商須賠償
林肯大郡受災戶求償 更五審判建商須賠償(本報資料照片)
1997年溫妮颱風災造成汐止林肯大郡28死、上百人受傷慘劇,受災戶向建商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審理期間,有200多名受害民眾與林肯公司及霖肯公司、2公司負責人李宗賢和解,另12人索賠部分,判准金額從33萬多元到174萬多元不等,共計判准1294萬餘元。可上訴。
受害人提告主張,林肯公司及霖肯公司起造「林肯大郡」社區,2家公司的負責人李宗賢明知社區基地所在之山坡地為順向坡,依當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不得開發作為建築用地,竟於取得雜項執照後超挖整地。
此外,偽造地質鑽探報告等資料,取得建造執照,復未按已核定之計劃,實施水土保持,及偽造擋土牆竣工圖,取得使用執照,溫妮颱風1997年8月18日來襲,因社區邊坡之擋土牆瞬間倒塌,引發地層滑動,造成房地毀壞,因此請求李、林肯公司、霖肯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高院更五審認為,李疏未注意,於領得雜項執照後,即貿然超挖整地,嗣以不實之鑽探報告,違法取得建造執照,在興建中,已知該處地質係屬砂、頁岩互層,本應注意停止開挖或變更設計,卻執意繼續開挖,再以行使偽造文書方式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更五審指出,1997年7月間李已知悉社區擋土牆有嚴重缺失,且因溫妮颱風即將來襲,竟仍疏未通知毗鄰該片擋土牆之居民進行疏散,以致發生災變,造成房地受有交易價值之減損,應與林肯公司、霖肯公司連帶賠償。
更五審表示,本件至本院更五審原有220位原告訴請連帶賠償,200多位原告已與對方成立訴訟上和解,其餘12位共判決李及林肯公司等,須連帶賠償共1294萬509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