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鵬灣工程延宕誰的錯? 二審逆轉判包商有責 鵬管處免賠1500萬元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因工程延宕,將承包商勝榮公司列為不良廠商,勝榮捍衛名譽提告,一審認為鵬管處沒交付工地害勝榮工程延宕,行政處分不妥,判賠1500萬元,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鵬管處作為並不影響勝榮施工,逆轉判鵬管處免賠,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因工程延宕,將承包商勝榮公司列為不良廠商,勝榮捍衛名譽提告,一審認為鵬管處沒交付工地害勝榮工程延宕,行政處分不妥,判賠1500萬元,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鵬管處作為並不影響勝榮施工,逆轉判鵬管處免賠,可上訴。
2017年勝榮公司承攬「大鵬灣濱灣公園亮點平台遮體工程」,因遲延工期遭解約,還被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導致公司被停權1年、無法承攬公共工程,經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超過1500萬元。
勝榮公司不滿控訴,工程進度延遲比例不到2.02%,且不能施作的原因是鵬管處未交付工地所致,鵬管處處置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勝榮公司認為信譽受損,怒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鵬管處處分違法,勝榮公司據此再提告求償1700萬元。
鵬管處辯稱一切依法行政,勝榮公司因故無法如期進場,導致工程延宕,大鵬灣觀光亮點工程因此停擺,直到解約後,才讓新的得標廠商進場完成灣區公共設施。此外,勝榮公司的商譽損害未見其舉證,營業損失純粹屬經濟上的損害,不該屬於國家賠償法的規範。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勝榮公司停權期間確因該行政處分而喪失承攬公共工程機會,導致營業損害,判鵬管處應給付勝榮公司1500萬元。
鵬管處及勝榮公司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鵬管處未能依約交付工地,勝榮公司仍可依照設計圖說製作空間桁架工程結構計算書及材料送審,之後於現場施工時再行調整修正,勝榮公司亦確曾於二度以電腦模擬方式計算而提出空間桁架之結構計算書送審,經設計監造單位審核後命其補正。鵬管處當時終止契約,難認有侵害勝榮公司權利的故意或過失,最後逆轉改判鵬管處免賠,可上訴。